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同济大学校友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根据《同济大学校友会章程》,制定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十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对于投票表决的事项,到会理事因故不能投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投票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八条 理事会依据《同济大学校友会章程》的规定设立评奖委员会,负责同济大学授权校友会以及校友会为校友组织及校友设立的各类奖项的评审。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日常决策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同济大学校友会章程》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十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对于投票表决的事项,到会常务理事因故不能投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投票的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2018年5月19日同济大学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同济大学校友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