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同济大学校友会理事及常务理事产生机制,根据《同济大学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济大学校友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关心母校,热心校友工作;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理事人数不得少于55人,但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第四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理事候选人由学校和各校友组织共同推荐。常务理事候选人由理事会成立的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提名产生。
第六条学校推荐的理事候选人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评议产生。各校友组织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如下:
(一)直辖市、省级、省会城市校友会,每单位推荐不超过3名;
(二)海外、计划单列市、行业及学院校友分会,每单位推荐不超过2名;
(三)其他校友会,每单位推荐不超过1名。
上述三条中的校友会指开展工作满一年的备案校友组织。名额分配原则上遵循上述方案,具体根据各校友会人数及发展情况由换届筹备领导小组酌情增减。
第七条开展工作未满一年的备案校友组织可以指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
第八条校友会会员可以自荐理事候选人,但是需向秘书处书面陈述其个人参选理由,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广泛联系校友和校友群体代表性;
(二)对同济大学校友工作或者其他方面的贡献;
(三)未来对于支持同济大学或同济大学校友会的计划。
第九条校友会会员自荐理事候选人的需经换届筹备领导小组评议,通过评议后进入理事候选人名单。
第十条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在会员代表大会前十个工作日公布理事候选人名单,并在同济大学校友会官方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理事因职务变动、身体原因等特殊理由无法履行理事职务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终止其理事资格。
第十二条 已经担任理事,但在任期内连续两次无法参加理事会活动的,常务理事会可决定终止其理事资格,并不再列入下一届理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8年12月8日同济大学校友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同济大学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