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同济大学校友会监事会议是由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同济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监事人数为五人。
第三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四年,期满可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间,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监事在任期间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或在同一任届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含常务理事)不得任监事。
第六条监事候选人由同济大学推荐或/和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理事会成立的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公布监事候选人名单,并在同济大学校友会官方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定期作出监事工作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签署监事决议和建议;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程序;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对本会相关决议、决策及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检查本会财务资料和会计资料,对本会的经费募集、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及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期间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及情况报告;
(六)对本会主要负责及管理人员以及其内部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任职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七)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对校友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监督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监事每年应当形成年度监事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监事履职及监事会议情况;
(二)校友会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校友会财务及资产情况;
(四)校友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第十条 监事内部推举召集人一名,监事可以独立或联合开展监事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开监事会议,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监事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邀请校友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经监事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其他监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议。临时监事会议需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监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临时监事会议可以采取电话、网络视频等会议形式。
第十四条 对于现场投票表决的事项,监事因故不能到会投票的,可以事先书面委托(含邮件、微信等电子委托形式)其他监事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投票的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还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其中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监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十六条 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联名可以要求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三名以上(含三名)监事联名可以要求召开临时理事会,全体监事联名可以要求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监事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工作提出质询或建议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应当在接到质询或建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9年7月24日第一届监事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同济大学校友会监事会议负责解释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