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校友会监事产生及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4来源:校友会浏览数:10

第一条同济大学校友会监事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同济大学校友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人数为五人。

第三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四年,期满可以连任一届。

第四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由学校和常务理事会共同推荐。

第七条理事会成立的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在会员代表大会前十个工作日公布监事候选人名单,并在同济大学校友会官方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程序;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资料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九条  监事可以独立或联合开展监事工作,监事可以内部推举联系人。

第十条两名以上监事联名可以要求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三名以上监事联名可以要求召开临时理事会,全体监事联名可以要求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监事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工作提出质询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在接到质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812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同济大学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