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同济大学校友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同济大学校友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济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分支机构指在同济大学校友会正式备案的校友组织。分支机构具体包括行业/兴趣类校友组织、学院校友组织。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校友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制定章程。
第四条 校友会根据发展和工作需要以及会员要求,统筹规划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分支机构在校友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校友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成立与换届
第六条以同一行业/兴趣为纽带建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定为“同济大学校友会+行业/兴趣名称+分会”。以各院系为依托建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定为“同济大学校友会+学院名称+分会”。
第七条备案的分支机构会旗由校友会统一设计制作。分支机构可以设计会标等标识,标识中出现的同济大学(以下简称“母校”)校徽、校名、校色等母校的标识及校友会标识,应符合《同济大学视觉形象标准手册》和《同济大学校友会视觉识别手册》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申请成立的分支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覆盖范围:可在目前的校友网络中尚未覆盖的行业/兴趣、学院中选择成立分支机构;
(二)校友基础:原则上校友数量应在50名以上(以上报的联络名单为准);
(三)发起人:有至少三名负责联络、筹措资源的核心校友;
(四)发展潜力:应有持续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需按照“同济大学校友会分支机构成立工作流程”(附件1)进行筹备。发起人需提前通过书面形式提交《同济大学校友会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表》(附件2),校友会审核通过后分支机构成立筹备组,并提交成立大会方案、工作办法(草案)、理事提名方案、理事提名名单,校友会核准后分支机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提交相关材料完成登记备案。
第十条 分支机构根据同济大学校友会章程,结合分支机构的特点制订工作办法(模板见附件3)。工作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校友会核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内部应设立理事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领导机构和职务,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应按时换届,换届需按照“同济大学校友会分支机构换届工作流程”(附件4)执行。本届理事会成立换届筹备组并拟定换届工作方案,提交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名单、工作办法修改方案,校友会核准后分支机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提交相关材料完成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承担联络沟通职责。分支机构需指派一人作为联系人,其联系方式在同济大学校友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工作与活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协助校友会收集校友信息、维护校友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掌握的校友信息不被校外其他人员用作商业用途。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应及时将以下信息报校友会备案:活动文字新闻、视频、照片等资料;媒体报道资料;校友最新动态等。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有义务自觉维护母校和校友会的声誉,不得组织、参与或支持有损母校或校友会声誉的活动。分支机构应关注母校的发展,向校友传递母校的讯息,在母校与相关企事业的联系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的基本宗旨开展活动,活动内容包括迎新、敬老、联谊及文体活动、支持校友职业发展、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协助母校招生、辅助并服务校地合作等。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面向本分支机构全体校友的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通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需经校友会同意并提交《同济大学校友会分支机构社交媒体公共平台申请(备案)表》(附件5),受校友会监督。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通社交媒体平台,应有专人运营、维护、审核;保证一定的发布频率和内容质量。不得发布、复制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同济大学及同济大学校友会名誉及形象的内容。校友会可以为其运营维护提供必要的技术、内容等支持。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开通的公众微信号/新浪微博等社交媒体账号,应以“其他组织”或“官方认证”等形式,完成平台方的官方认证,不得以个人作为认证主体。校友会可以为分支机构社交媒体账号认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的社交媒体平台名称一经确认,未经校友会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如因工作需要须使用校友会印章的,可向校友会申请并提交《同济大学校友会证书印章使用申请表》(附件6),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经费主要来源于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财务收支应全部纳入校友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五章 登记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在成立、换届时需在校友会备案。备案需要提交分支机构的工作办法,填写完整的《同济大学校友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附件7)和《同济大学校友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信息登记表》(附件8)。
第二十六条备案成功以收到校友会回执为准。备案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在同济大学校友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在当届任期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如组织机构人员变动、工作办法修改、变更主要联系人等,应即时补充、修改备案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济大学校友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济校友会〔201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同济大学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