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区校友组织工作的指导,更好地发挥地区校友组织的作用,依据国家民政部和教育部相关政策和《同济大学校友会章程》,同济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国内所有以地区为单位成立的校友组织,即地区校友组织。
第三条 地区校友组织需以校友会的章程为指导,依据所在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自身章程,并按照各自章程建立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四条地区校友组织的成立应在充分了解当地校友情况,联络当地校友的基础上进行。在当地工作或长期居住的校友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人数超过50人),方可成立地区校友组织。
第五条地区校友组织的成立需按照“同济大学校友会地区校友组织成立工作流程”(附件1)进行筹备。发起人需提前以邮件或书面形式提交《同济大学校友会地区校友组织成立申请表》(附件2),校友会审核通过后地区校友组织成立筹备组,并与校友会签署承诺书(附件3),校友会出具同意筹备成立的函后,筹备组应在所属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向校友会提交相关材料完成备案。
第六条地区校友组织名称建议定为“地区+同济大学+校友会”。已经在当地注册的地区校友组织,可以继续使用注册名称,适时更名。
第七条备案的地区校友组织会旗由校友会统一设计制作。地区校友组织可以设计会标等标识,标识中出现的同济大学(以下简称“母校”)校徽、校名、校色等母校的标识及校友会标识,应符合《同济大学视觉形象标准手册》和《同济大学校友会视觉识别手册》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地区校友组织根据校友某一属性建立的下属机构,由相关地区校友组织统一管理。下属机构名称需包含“地区+同济大学校友”,并通过所属地区校友组织向校友会备案。地区校友组织不再设立以院系为单位的下属机构。
第九条地区校友组织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由在母校完成全日制专业学习,取得母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校友担任。
第十条地区校友组织的会长或秘书长是该组织与校友会的日常联络人;地区校友组织需指派一人作为联系人,其联系方式在同济大学校友会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工作与活动
第十一条地区校友组织应协助校友会收集校友信息、维护校友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掌握的校友信息不被用作商业用途。
第十二条地区校友组织应及时将以下信息报校友会备案:活动文字新闻、视频、照片等资料;当地媒体报道资料;校友最新动态等。
第十三条地区校友组织有义务自觉维护母校和校友会的声誉,不得组织、参与或支持有损母校或校友会声誉的活动。地区校友组织应关注母校的发展,向当地校友传递母校的讯息,在母校与当地政府及企事业的联系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地区校友组织应围绕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的基本宗旨开展活动,活动内容包括迎新、敬老、联谊及文体活动、支持校友职业发展、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协助母校招生、辅助并服务校地合作等。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面向本地区全体校友的活动。
第十五条 地方校友组织开通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需向校友会提交《同济大学校友会地区校友组织社交媒体公共平台申请(备案)表》(附件4)。
第十六条 地方校友组织开通社交媒体平台,应有专人运营、维护、审核;保证一定的发布频率和内容质量。不得发布、复制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同济大学及同济大学校友会名誉及形象的内容。校友会可以为其运营维护提供必要的技术、内容等支持。
第十七条 地方校友组织开通的公众微信号、微博等社交媒体账号,应以“其他组织”或“官方认证”等形式,完成平台方的官方认证,不得以个人作为认证主体。
第四章 备案
第十八条 在一个省、市等行政地区,校友会只接受一个地区校友组织备案。备案成功以收到校友会回执为准。备案校友组织相关信息在同济大学校友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地区校友组织在成立、换届时需在校友会备案。备案需要提交地区校友组织的章程,填写完整的《同济大学校友会地区校友组织备案表》(附件5)和《同济大学校友会地区校友组织主要负责人信息登记表》(附件6)。在当地正式注册的地区校友组织需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海外注册的地区校友组织需提供按照当地法律登记注册而获得的登记证书或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组织负责人签字承诺真实性。
第二十条 地区校友组织在当届任期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如组织机构人员变动、章程修改、完成注册、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联系人等,应即时补充、修改备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地区校友组织设立含有“地区+同济大学校友”等字样的下属机构时,需填写《同济大学校友会地区校友组织下属机构备案表》(附件7)。机构变动时,应即时补充、修改备案内容。
第二十二条在校友会备案的地区校友组织享受校友会提供的服务,如受邀参加“同济大学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相关会议,在校友会的网站、刊物、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获赠校友刊物及校友会的相关纪念品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指导意见经2018年5月19日同济大学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指导意见由同济大学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