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间的联络交流,规范打造同济人情感交流、信息互通、事业发展的温馨家园——同济大学校友之家,提升校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根据《同济大学校友会章程》《同济大学校友会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校友之家”是经同济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批准并授牌,秉承“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宗旨,致力于凝聚校友力量、传播同济文化、助力社会发展的公共平台,是同济大学各校友组织开展活动、宣传展示校友文化的公益场所。
第二条 校友会所属校友之家设立于同济大学四平路校区旭日楼。境内外地区或城市校友组织可于所属地设立校友之家,原则上数量不超过1个。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立校友之家。
第二章 命名与设立
第三条 校友之家命名规则为“同济大学”加“所在省份或城市名”加“校友之家”,文字依次排列。如“同济大学福州校友之家”“同济大学巴伐利亚校友之家”等。
第四条 申请设立校友之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校友组织运营状况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具备组织创新及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申办场所履行合法使用手续,使用权时间原则上为五年及以上,规模满足校友活动需求;
(三)制定相应的场地管理办法,配备校友之家联系人。
第五条 经校友会认定的境内外校友组织均可申请设立校友之家,提交《同济大学校友之家设立申请表》,经校友会审核通过后授牌,加入地方校友之家名录,并在校友会官方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运维与管理
第六条校友之家应具备统一的标识元素,场所内悬挂“校友之家”牌匾。其它标识元素可参照《校友之家视觉形象手册》执行,规范化物料文件由校友会秘书处提供。涉及同济大学标识使用的应遵从《同济大学标识管理办法》。
第七条“校友之家”授权运营期限原则上为五年,运营期内接受广大校友监督。期满后可申请延长运营期,需提交运营情况报告,并由校友会对其进行评估和审批。
第八条 在运营期内,校友之家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终止运营时,应及时向校友会备案,并提交《同济大学校友之家信息变更登记表》。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校友会可提出整改建议,情形严重的可做撤牌处理:
(一)开展涉及宗教、传销以及其他非法活动;
(二)以校友会或校友之家的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
(三)有损同济大学声誉与形象的活动;
(四)校友会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同济大学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